深圳市商务局
2022-11-16 / 2022-11-18
事后补助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2.境外展览项目为应当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和所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3.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4.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三)限制条件
每个申报单位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8-10月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帮助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我局现组织开展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8-10月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