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人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报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持的:1.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报主体须是本措施实施后(2024年1月8日及以后)新设立或新迁人的企业。
2.第(一)项、第(二)项以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即企业实际发生的总投人)进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纳入我区统计,且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3.第(一)项、第(二)项需满足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指的是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日前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核查为准。
4.第(三)项的规模是指主营业务收人。
5.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之前,已经获得坪山区及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不予支持。
(4)申报第(四)项奖励的:1.采购方与供应方存在持股关系等关联关系的情况,不可申报。2.新设立或新迁人企业须为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或迁人。3.“首次开展采购与供应合作”是指申报主体与供应方(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没有建立采购与供应合作关系。实际交易金额是指采购企业与单·供应方在 2023 年度累计发生的采购交易金额。对于多个采购关系,申报主体可将各采购关系计算出来的奖励进行累加,累计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4.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主体 2023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坪山区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了解政策条款、申报要求、所需材料并进行申报。现就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号)。
二、受理范围
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类项目。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4年5月17日至6月21日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申报与审核流程
详见附件《坪山区2024年度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篇)》。
五、咨询答疑
咨询电话:0755-28339245、19539140635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9539140635(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微信同号)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
六、其他事项
我局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0755-28339245)。
申报测试费用补贴(第五条)和活动资助(第十一条),需要在申报前按照要求向主管单位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