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金融业机构新落户奖励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迁入我区,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奖励补助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报金融业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的金融业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就高不重复的奖励原则,请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如同时申报,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企业(首次上市挂牌),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已获得市级上市扶持资金。
(5)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申报上市挂牌公司一次性贡献奖
申报单位为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且属于以下任一分类:
(1)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申报金融业机构办公用房补助
1.申报单位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登记的金融产业园区(目前我区已认定的金融产业园区有:广州地铁万胜广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 500 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已支付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且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
(1)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2)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3)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4)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6)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7)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2.申报单位可申报 2021 年度办公用房补助:
(1)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不满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 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 30%、50%、80%给予补助。
(2)第 2、3 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 1000 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50%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 1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 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 80%给予补助。
(3)未达到标准的,当年不予补助。
3.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
(2)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3)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4)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 5 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关于开展海珠区2022年金融类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我区2022年金融类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详见附件)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专此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0日
( 联系人:蔡萍萍,联系电话:020-84442341,电子邮箱:hzqjrfzk@qq.com ,联系地址: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