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支持时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关于做好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附件4 )中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支持时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进口贴息项目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8年6月29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
(二)申报要求和时间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通知本辖区企业申报时,要注意要求企业提交材料的时间及预留初审时间。在初审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应注意在企业提交复印件的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并于2018年10月23日前将一式一份企业申报材料及一式一份审核意见材料并附汇总表报送我局贸易促进科,同时发送汇总表电子版到邮箱:jmglk@126.com,逾期不予受理和补正材料。
五、管理和监督
(1)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由该企业的工作人员申报,须出示员工证,身份证。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惠州市商务局
2018年9月30日
(贸易促进科电话:2233030 ;商贸服务科电话:2224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