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8〕155号)已正式发布,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我省申报方向为科技部指南中“1.1 珠三角城市群综合科技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应用示范类)”及“1.3 北部湾城市群综合科技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应用示范类)”两个方向。
二、说明要求
1.申报方向为“1.1 珠三角城市群综合科技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应用示范类)”的申报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深圳市科创委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原则上推荐1-2项。深圳市参与申报的单位由深圳市科创委推荐。
2.申报方向为“1.3 北部湾城市群综合科技服务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应用示范类)”的申报项目,由广东省科技厅协商广西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并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广东省内申报单位由广东省科技厅组织推荐。
3.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我省申报单位需于2018年10月21日17:00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4.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参研单位不超过5个。鉴于全省推荐项目数量极少,请各有关申报单位仔细对照申报指南及形式审查要求,认真组织和筛选重大有影响力的项目,完整规范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择优推荐。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020-83163925、83163929。
科技部链接: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8/201809/t20180911_141725.htm
省科技厅
2018年9月19日